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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出台新规,一大批租赁公司将需更名

日期: 2019-06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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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通知,通知要求已经取得本市融资租赁经营资质,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未规范使用“融资租赁”字样的企业,于2019年9月30日前,抓紧办理变更登记,在企业名称(所属行业)及经营范围中均统一使用“融资租赁”字样。

上海出台新规,一大批租赁公司将需更名

负面清单:融资租赁金融属性明确,列入重点监管对象



2018年底 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发布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18年版)》,负面清单由此前的地区试点,全面扩容至全国。新版的负面清单中,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依然各自单独列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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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事项的描述中,针对金融租赁,负面清单显示: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“银行”“保险”“信托公司”“财务公司”“金融租赁”“汽车金融”“货币经纪”“消费金融”“融资担保”“典当”“征信”“交易所”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。

 

有关融资租赁,负面清单显示: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“融资租赁”“商业保理”“小额贷款”“金融”“资产管理”“理财”“网贷”“网络借贷”“P2P”“互联网保险”“支付”“外汇”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。且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(包括存量企业),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,金融管理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,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。

 

沪金规〔2019〕1号: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开展联合惩戒

 

根据通知,逾期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,将按照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5月底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》(沪金规〔2019〕1号)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。

 

根据上述《意见》,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行业监管制度及沪金规〔2019〕1号文件,或者实际处于失联、停业状态的,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依法采取处理措施,包括责令改正、降低监管评级、列入异常企业名单、取消资质或注销许可证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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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中国融资租赁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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